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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3/19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3187
厦门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闽学位[2005]19号文件和《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夜大学、函授本科毕业生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和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凡能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含合格)以上者。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夜大学、函授:(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少于四门(含四门);(2)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日期前六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成绩合格,或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426(含426分)分数以上,或者参加厦门理工学院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参加厦门理工学院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日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法纪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一)根据闽学位[2005]19号文件精神,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申请学位除了通过相关外语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鼓励具有申请学位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第一年全部报考,第一年报考不收费,第二、三年报考要收取相关费用。学士学位申请报考的年限暂定三年为有效期。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英语专业的第二外语日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命题和考试,学校学位办全程监管。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无须参加本学位课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中旬;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 4月下旬进行。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安排
(一)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分委员会主席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
(二)凡符合厦门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每年的3月中旬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后,并拟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学位办备案,方可向学位申请人颁发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四)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在学位申请和审核中,若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回已授学位证书,并不得再次参加学士学位考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2007级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厦门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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